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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、11号令对比

已核实的差异列于下表,持续补充中。

本页更新于 2026-10-24 · 版本 v1.0.0 · 信息来源: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(核对日期 2026-10-24)

持续补充中,已核实的差异列于下表。

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

事项征求意见稿(2026-08-21)正式稿(2026-10-16 公布)条号来源
年度报告提交截止日每年3月31日前每年6月30日之前第54条中伦律师事务所《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〉解读》(李丹、黄锦,2026-08-27);正式稿全文
境外再投资报告提交时点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实施投资的10个工作日之前第14条中伦律师事务所《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〉解读》(李丹、黄锦,2026-08-27);正式稿全文

征求意见稿原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版本为准;第二行依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引述,待复核确认。

与已废止的11号令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相比

事项11号令第49号令条号
投资者范围企业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第2条
境外再投资报告仅大额非敏感类项目(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)取消金额门槛,实施投资的10个工作日之前报告第14条
前期工作情况报告—新设: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外交关系,重要前期工作10个工作日之前第41条
完成情况报告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新增终止报告第42条
年度报告—新设:每年6月30日之前第54条
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即报告,并新增外方要求提供技术、数据或转让、处分资产权益两类情形第53条
法律责任—按中方投资额1‰至10‰量化罚款,可3年内不受理申请或1至3年内禁止从事对外投资第60–62条

来源:11号令原文(摘要);对照来源:中伦律师事务所 2026-08-27 解读;第49号令全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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